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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1362号

谢有泉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有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362号罪犯谢有泉,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有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谢有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有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有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有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人民陪审员  余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