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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314号

刘爱君与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爱君,朱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君,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明英,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爱君与被执行人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柘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爱君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又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明英长期不在家居住,又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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