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君,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明英,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爱君与被执行人朱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2)柘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爱君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又以双方和解达成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明英长期不在家居住,又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24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洪亮
审判员 王殿华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文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