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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179号

杜媚娜与林圣伟、邵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媚娜,林圣伟,邵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179号

原告:杜媚娜。

被告:林圣伟。

被告:邵丹君。

原告杜媚娜与被告林圣伟、邵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林圣伟、邵丹君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圣伟、邵丹君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30日,被告林圣伟因需向原告杜媚娜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后被告仅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尚欠原告54000元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圣伟、邵丹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杜媚娜借款54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林圣伟、邵丹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5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蔡渭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