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835号
原告:何万东,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田传申,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何万东与被告田传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何万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万东负担。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才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