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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835号

何万东与田传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万东,田传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835号

原告:何万东,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田传申,男,成年,汉族,农民。

原告何万东与被告田传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何万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万东负担。

审判员  张永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才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