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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保4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元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陈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元,陈家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保476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元。

被执行人:陈家利。申请执行人张成元与被执行人陈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7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家利名下的房屋12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38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