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60号
申请人:张玉冬,企业员工。
申请人:宁波蓬山同步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
法定代表人:龚志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玉冬与申请人宁波蓬山同步带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战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玉冬与申请人宁波蓬山同步带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6年8月10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宁波蓬山同步带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玉冬一次性致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所有费用合计30000元,款于2016年8月30日前履行;
二、两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0日解除;
三、申请人张玉冬自愿放弃其他劳动争议请求,今后双方不再有其他任何性质的劳动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