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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1240号

益阳市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罗某甲、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崔某某、曹某、曹某甲劳动争议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益阳市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罗某甲,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崔某某,曹某,曹某甲,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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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240号原告;益阳市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肖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被告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甲,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桃江县人。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曹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被告:曹某甲,男,汉族,益阳市人。

原告益阳市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罗某甲、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崔某某、曹某、曹某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益阳市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崔某某、曹某、曹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九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某甲、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崔某某、曹某、曹某甲的起诉。

审 判 长  伍敏菁

审 判 员  王 姣

人民陪审员  陈浩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