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637号原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男,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成园园
代理
审判员 孙启军
代理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