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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民初637号

王某诉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肖某教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637号原告王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某,男,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肖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长  成园园

代理

审判员  孙启军

代理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