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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2163-3号

孟克申请执行图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克,图门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163-3号申请执行人孟克,男,汉族。被执行人图门,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孟克申请执行图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仅冻结被执行工资偿还债务,暂不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