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163-3号申请执行人孟克,男,汉族。被执行人图门,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孟克申请执行图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仅冻结被执行工资偿还债务,暂不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