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宋爱莲,被执行人陈翠群,被执行人刘保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翠群、刘保军向宋爱莲支付本金10000元、利息39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陈翠群、刘保军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未受偿部分,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智 余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刘 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