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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民初491号

柯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91号原告柯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