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91号原告柯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琛琛 微信公众号“”
柯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491号原告柯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柯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汤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