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被执行人李吉龙,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赵香粉,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辛杰,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由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吉龙、赵香粉、辛杰、威海由真电子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由真电子有限公司交纳了26446元(其中包括欠款本金、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及执行费),尚有判决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9769.36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后本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李吉龙、赵香粉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拍卖款9769.36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威环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