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武,个体户。被执行人欧刚,个体户。被执行人董艳香,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陈国武与欧刚、董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国土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欧刚、董艳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宫 钰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晶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