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22号
原告:马文轩,住滦平县。
被告:马宗荣,住滦平县。
被告:马九龙,住无极县。原告马文轩和被告马宗荣、马九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文轩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九龙负担。
审判员 刘井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