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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2722号

马文轩与马宗荣、马久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马文轩,马宗荣,马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2722号

原告:马文轩,住滦平县。

被告:马宗荣,住滦平县。

被告:马九龙,住无极县。原告马文轩和被告马宗荣、马九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马文轩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九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九龙负担。

审判员  刘井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