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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804号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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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80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职业。2015年10月15日因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0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武昌区八一路武汉大学工学部111栋2门楼下,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撬开龚道��新日牌电动车车锁,骑车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物证照片、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龚道芝的报案和陈述,张勇、刘大舫、黄启辉证言,刘某的供述、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在拘役五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魏筱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