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华,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雪利,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雪利在金融机构存款1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