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262号
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健,总经理。
被告:张亮,成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丰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滕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