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148号
原告:贾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荣强。
原告贾磊与被告郑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贾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