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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148号

贾磊与郑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磊,郑荣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148号

原告:贾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荣强。

原告贾磊与被告郑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贾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