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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1055号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105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8年12月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8月出生。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双方于2016年8月1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辉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