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光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岭,男,1962年11月6日生。被执行人陈昌明,男,1978年9月12日生。本院依据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庆岭申请执行陈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昌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330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剩余债权数额7330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国
审判员 刘学厚
审判员 李良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