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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1872号

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与尚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新建,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新建,男,汉族,1973年11月23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尚新建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池铺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水池铺村委会于2016年1月1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尚新建支付房款22000元;2、尚新建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1000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以后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尚新建付清款止);3、由尚新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尚新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新建,被上诉人水池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屈长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水池铺村委会于2016年7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上诉人尚新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水池铺村委会自愿撤回对上诉人尚新建的起诉,尚新建同意其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水池铺村委会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由于被上诉人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原审判决已失去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撤回对上诉人尚新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水池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徐亚超

审判员  盛立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鹿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