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572号
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宗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斌,南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文,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园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559740982U。
法定代表人:刘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明,南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25元,减半收取44063元,由原告南漳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瑜
人民陪审员 叶玉芬
人民陪审员 李金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