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成,会计。被执行人郑元志,私营业主。被执行人周士孝。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锦成与被执行人郑元志、周士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现郑元志、周士孝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