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特92号
申请人:王宗雷,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
申请人:杨道林,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宗雷、杨道林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宗雷、杨道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2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王宗雷赔偿杨道林医疗费3610元、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电动车修理费3000元,合计6610元。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王宗雷、杨道林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宗雷、杨道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