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70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被
申请人:赵立波。
被
申请人:韩海景。
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下列财产:1、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08-9xx**号);2、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号);3、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鲁M号车一辆;4、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鲁M-号车一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以自有资产及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08-9xx**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权证滨字第号)所登记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鲁M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赵立波名下的鲁M-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志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兴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