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653号申请执行人许丽娟,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全泳明,北京恒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2幢2574房间。法定代表人延芳。申请执行人许丽娟与被执行人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仲字(2013)第2585-258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丽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差额等合计人民币737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并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经营且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扬胜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仲字(2013)第2585-2587号裁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晶
审 判 员 张旭川
代理
审判员 崔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盖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