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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9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王旭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王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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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负责人柳鹏,系该行行长。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旭东,男,生于1972��1月10日,回族,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系宁夏银行永宁支行职工,居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王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014.74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旭东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旭东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旭东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9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