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负责人柳鹏,系该行行长。地址: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赵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旭东,男,生于1972��1月10日,回族,大专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系宁夏银行永宁支行职工,居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与王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014.74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旭东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王旭东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现本案执行期限届满,将依法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旭东有能力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9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