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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578号

金成、刘利君、陈立武与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成,刘利君,陈立武,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金成,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刘利君,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陈立武,男,1954年3月30日出生,满族,工人,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未连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成、刘利君、陈立武与被执行人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兴安盟金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犯罪,我院于2015年11月2日将该案件移送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科右前旗公安局于2016年6月22日对该案件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包金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