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336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构皮滩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定代表人冯平,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罗明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蔡辅梅,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构皮滩供销合作社申请执行罗明华、蔡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构皮滩供销合作社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