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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曹琪亮与被执行人苏福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琪亮,苏福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曹琪亮,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苏福钦,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曹琪亮与被执行人苏福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苏福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苏福钦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漳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