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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刑终142号

仲某、丁某等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仲某,丁某,伍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某,无业。曾因擅自经营旅馆业,于2011年2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又因赌博,于2013年2月14日、2013年3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分别罚款四百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海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丁某,乳名小某,无业。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2014年4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伍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某、丁某、伍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苏13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仲某、丁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伍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追缴被告人仲某、丁某、伍某暂扣于沭阳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五千元、二千五百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仲某不服,提出上诉。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仲某及原审被告人丁某、伍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仲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莉

代理

审判员  戴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成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玉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