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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879号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7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长  李恩君

审判员  赵海滨

审判员  郭东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