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7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长 李恩君
审判员 赵海滨
审判员 郭东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7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
审判长 李恩君
审判员 赵海滨
审判员 郭东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