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303民初1110号

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110号原告严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