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110号原告严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源:百度“”
严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110号原告严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远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