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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行初163号

石终和、石立新等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终和,石立新,武汉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163号原告石终和。原告石立新。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万勇,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初华,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终和、石立新诉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因纠纷已解决,原告石终和、石立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解决,原告石终和、石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终和、石立新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终和、石立新负担。

审判长  李莉荣

审判员  沈 红

审判员  罗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