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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1392号

池普俊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39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曾用名池巧波,农民。2005年10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5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22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8月份,被告人池某某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内,以“三明”形式开设赌场,纠集人员进行赌博。场头开设一个月左右,向庄家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万元左右。2016年5月7日,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拘留所抓获被告人池某某。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蒋某、吴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池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池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