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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财保251号

齐桂芝与吕全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齐桂芝,吕全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251号申请人齐桂芝,被申请人吕全美。

申请人齐桂芝与被申请人吕全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R×××××号小客车,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