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69号之一
原告:夏文施。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施与被告张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文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夏文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文施负担。
审 判 长 韩玉惠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鄂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