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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69号之一

夏文施与张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文施,张大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69号之一

原告:夏文施。

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文施与被告张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文施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夏文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文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夏文施负担。

审 判 长  韩玉惠

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

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鄂丽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