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王以兵,居民。被执行人王义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王以兵与王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国土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冻结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新如即被执行人之夫)在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的650000元工程款,本院已向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现盱眙县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王义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宫 钰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晶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