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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391号之二

李方叙与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方叙,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3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方叙。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葛晓庆,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06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EH****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庆彤生态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