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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973号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妙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妙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973号

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妙蕊,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

原告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碧桂园)与被告郑妙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明碧桂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妙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2个月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明碧桂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三明碧桂园与郑妙蕊签订的编号为20140607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郑妙蕊支付三明碧桂园合同解除违约金154399.2元(按总房价的15%计)。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7日,三明碧桂园与郑妙蕊签订了编号为20140607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郑妙蕊向三明碧桂园购买位于三明市碧桂园观澜苑12#楼XXXX室商品房。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商品房购房款总价1029328元,郑妙蕊付款方式为按揭一个月分期付款。郑妙蕊于2014年7月23日前已支付三明碧桂园购房款309328元,尚欠720000元。郑妙蕊拖欠购房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三明碧桂园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郑妙蕊承担违约金154399.2元。郑妙蕊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7日,三明碧桂园与郑妙蕊签订了编号为20140607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双方约定:郑妙蕊向三明碧桂园购买位于三明市碧桂园观澜苑12#楼XXXX室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1029328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分期付款,首期款为房屋总价款的30.05%,即309328元,郑妙蕊须于签订买卖合同时付212328元,并于2015年11月28日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剩余首期款97000元须于30日内以本人(或其房产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有效余额进行支付;69.95%的余款须于2014年7月7日前付清;若郑妙蕊逾期付款超过90日,三明碧桂园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5%向三明碧桂园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郑妙蕊向三明碧桂园支付首期购房款309328元,余款720000元至今未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三明碧桂园与郑妙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约定,郑妙蕊逾期付款超过90日,三明碧桂园有权解除合同。郑妙蕊未依约于2014年7月7日向三明碧桂园付清剩余款项,至今逾期付款已超过90日,依据上述规定,三明碧桂园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明碧桂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40607X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郑妙蕊应按房屋总价款的15%向三明碧桂园支付违约金。三明碧桂园要求郑妙蕊支付违约金154399.2元(1029328元×15%)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郑妙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妙蕊签订的编号为20140607XX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郑妙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三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439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4元,减半收取计7032元,由郑妙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美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明凤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郑妙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