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53号
原告:陈萍,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丁启永,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丁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陈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广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