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3553号

陈萍与丁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萍,丁启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553号

原告:陈萍,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丁启永,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萍诉被告丁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萍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陈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萍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褚昭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广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