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14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淑敏,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南城墙街4号。该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被告张超,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王玉娇,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张俊锋,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王风琴,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告张超、王玉娇、张俊锋、王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超、王玉娇、张俊锋、王风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庆振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