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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4344号

周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344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曹某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