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344号原告周某某,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曹某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雨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