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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执943号之二

林海与马鞍山市松源宝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海,马鞍山市松源宝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3执9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海。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松源宝石有限公司。关于林海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松源宝石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30.32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松源宝石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00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30.3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