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吴永贵,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永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爱萍,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贵,系秦爱萍配偶。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尚昆,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贵,系吴尚昆父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负责人王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及上诉人秦爱萍、吴尚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贵、被上诉人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上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查清事实依法重新核算贷款利息。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贷款利息78742.54元错误。吴永贵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贷款客户经理联系,由客户经理提供的该行系统数据打印件一份,该数据显示截止至2016年5月10日汉堡煤炭公司欠息情况为:表内罚息1166.8元,表外罚息30312.75元,未结罚息9599.04元,共欠利息41078.59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贷款利息错误,应予改判。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核定利息准确,请求维持原判。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汉堡煤炭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3月23日所欠贷款本金1443464.20元、利息78742.54元(含罚息、复利),合计1522206.74元;2、判令汉堡煤炭公司按《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12.6%的逾期年利率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支付自2016年3月23日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之日止期间的相应利息;3、判令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对吴永贵、秦爱萍为汉堡煤炭公司上述贷款提供抵押的位于大武口区110国道东14191.6㎡【权属证书编号:石国有(2011)第60152号】的土地及位于大武口110国道东408.55㎡(权属证书编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D2011020**号)的房产享有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6日,汉堡煤炭公司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签署《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汉堡煤炭公司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止的期限内,可以在最高授信150万元的额度内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借款,同时合同中注明由吴永贵、秦爱萍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及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日,汉堡煤炭公司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汉堡煤炭公司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借款150万元,借款人可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反复支用贷款,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40%,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及还款日以《小企业贷款(手工)借据》为准,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2013年11月6日,吴永贵、秦爱萍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吴永贵、秦爱萍将其名下的位于大武口110国道东14191.6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有(2011)第60152号)抵押给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并办理他项使用权证,保证范围为13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吴永贵、秦爱萍将其名下的位于大武口110国道东408.55平米房屋(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1020**号)抵押给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并办理他项使用权证,保证范围为1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同日,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汉堡煤炭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15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3年11月8日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向汉堡煤炭公司发放贷款150万元,借期12月。汉堡煤炭公司已按约偿还。2014年11月19日,汉堡煤炭公司在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额度借款支用单》上签字,确认按照《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再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申请支用借款150万元,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向其发放150万元。汉堡煤炭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借据》上签字盖章明确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年利率8.4%,借款用途为购买原煤,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其后,汉堡煤炭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截止2016年3月23日欠付本金1443464.20元、利息78742.54元。为此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审法院认为,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与汉堡煤炭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依约发放贷款,汉堡煤炭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其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443464.20元、利息78742.54元,合计1522206.74元(截止2016年3月23日)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要求汉堡煤炭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6%的标准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与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要求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吴永贵、秦爱萍以大武口110国道东14191.6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有(2011)第60152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则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可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即本金135万元,利息70868.29元(78742.54元×135万元÷15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3日)及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范围内享有就坐落于大武口110国道东14191.6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有(2011)第601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吴永贵、秦爱萍以大武口110国道东408.55平米房屋(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1020**号)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则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可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即本金15万元,利息7874.25元(78742.54元×15万元÷150万元,截止2016年3月23日)及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范围内享有就位于大武口110国道东408.55平米房屋(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10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抗辩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诉求罚息及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因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汉堡煤炭公司在合同中对罚息及复利进行了约定,对汉堡煤炭公司上述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汉堡煤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本金1443464.20元、利息78742.54元,合计1522206.74元(截止2016年3月23日);汉堡煤炭公司按年利率12.6%的标准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汉堡煤炭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则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可在本金135万元,利息70868.29元(截止2016年3月23日)及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3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范围内享有就吴永贵、秦爱萍名下坐落于大武口110国道东14191.6平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有(2011)第601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如汉堡煤炭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内容履行偿还义务,则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可在本金15万元,利息7874.25元(截止2016年3月23日)及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的标准计算)范围内享有就吴永贵、秦爱萍名下位于大武口110国道东408.55平米房屋(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102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邮政储蓄银行查询单打印件一张,证明截止2016年5月10日汉堡煤炭公司欠付利息共计41078.59元。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因内容不清晰看不清,且无银行公章或者业务章,真实性及来源均无法核实,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为,该查询单打印件未加盖银行印章,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不认可,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欠付利息数额存在争议,对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借款到期,汉堡煤炭公司未清偿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部分利息。汉堡煤炭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偿还5万元、2015年12月21日偿还15002.10元、2015年12月31日偿还15000元、2016年1月20日偿还15000元、2016年2月20日偿还15000元、2016年3月21日偿还0.13元。汉堡煤炭公司自2016年2月21日起未按约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3日尚欠本金1443464.20元、利息15817.96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汉堡煤炭公司截止2016年3月23日欠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的利息为多少?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与汉堡煤炭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汉堡煤炭公司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已还款按照先清偿利息后清偿本金的顺序,核算未还本金为1443464.20元,汉堡煤炭公司对此无异议,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提交的逾期明细表及还款明细显示,汉堡煤炭公司已结清2016年2月2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欠息,至2016年3月23日尚欠利息15817.96元。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一审主张汉堡煤炭公司尚欠利息78742.54元(其中利息15817.96元、罚息62924.58元),但其主张的62924.58元缺乏相应依据。一审判决认定欠付利息数额错误,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莲、吴尚昆的上诉理由成立。汉堡煤炭公司应偿还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1443464.20元、利息15817.96元。自2016年3月24日起,以1443464.2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作为保证人应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邮储银行石嘴山分行有权对吴永贵、秦爱莲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汉堡煤炭公司、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借款本金1443464.20元、利息15817.96元,合计1459282.16元;自2016年3月24日起,以本金1443464.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上诉人吴永贵、秦爱萍、吴尚昆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上诉人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第二项判决确定内容,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有权就吴永贵、秦爱萍名下位于大武口110国道东1419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石国有(2011)第60152号)及大武口区110国道东408.55平方米房屋(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1020**号)分别在本金135万元、利息14236.16元和本金15万元、利息1581.8元及2016年3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0元,由上诉人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吴永贵、秦爱莲、吴尚昆负担886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负担3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上诉人平罗县汉堡煤炭有限公司、吴永贵、秦爱莲、吴尚昆负担35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负担14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闫 莉
审判员 周虎林
审判员 程改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世胜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