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字第586号
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东路*号沁春家园********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中。
委托代理人:田浩坤,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翟晓霞,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职员。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顺根,
被告:刘顺根。
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刘顺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91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溯
代理
审判员 张立强
人民陪审员 张海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