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民初2992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周甲。被告周乙。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甲、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被告周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退还彩礼134000元;2、被告周甲办理甘LD25**号车辆的过户到原告冯某某名下;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9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甲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被告索要彩礼导致我的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二被告应当返还。车辆属我的婚前财产应归我所有。被告周甲未到庭答辩。
被告周乙辩称,原告诉称的彩礼数额不属实,彩礼是112000元。针工钱20000元我收了,但都给女儿陪了。离娘钱2000元我没有收。他们婚后发生矛盾过不成的原因是原告殴打了我的女儿,共同生活时间是四个月。原告买的车在谁名下我不知道。车是结婚后买的。现在原告要求返还彩礼134000元,我只返还20000元,其余不予返还,我没有钱返。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收取彩礼数额是112000元还是134000元。经当庭核实,彩礼112000元是通过当时双方的介绍人王某手(证人由原告冯某某申请作证)交付给被告周乙。这就与被告周乙的陈述一致,之间存在证据链,故应予认定。对被告周乙收的20000元,证人证实是针工钱;离娘钱2000元,证人王某证实被告周乙是否收取不知道,故不予认定。甘LD25**号车辆确实入户在被告周甲名下,经核实该车辆的购买时间、报户时间均在2015年4月12日、4月15日,而双方结婚时间是2015年4月28日,应认定为原告冯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被告周乙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冯某某在结婚前按当地习俗向二被告给付彩礼,是以与被告周甲结婚为目的,现原告与被告周甲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由于婚前向二被告给付彩礼导致原告生活困难,原告冯某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鉴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周甲进行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生活不足六个月,婚前给付的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针工钱,应不属彩礼的范围,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涉案车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原告冯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因不是婚后共同财产。现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周甲过户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诉,对原告冯某某要求二被告全额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部分应予支持,其余不予支持;对原告冯某某要求被告周甲将甘LD25**号车辆的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甲、周乙返还原告冯某某彩礼896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
二、被告周甲提供相应的手续将甘LD25**号车辆过户到原告冯某某的名下(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300元,由二被告负担1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金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