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1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是1120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暂无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