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16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新建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邹宗炳。
被告:高尚梅。
被告:施克顺。
被告:胡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诉被告邹宗炳、高尚梅、施克顺、胡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谈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