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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财保91号

张立军、孔文其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军,孔文其,孔俊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91号申请人张立军。被申请人孔文其。被申请人孔俊其。

申请人张立军与被申请人孔文其、孔俊其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张立军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文其、孔俊其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担保人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张立军在50万元价值财产范围之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文其在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聂孟洁 来自